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省、金华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经本人申请,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
(四)缴费年限的折算办法。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并向前连续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折算缴费年限期间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标准和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计算,折算后的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我市原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参照第一条第四款执行。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折算办法按照《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到达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不再保留,余额转入城乡居保或职工养老保险。
三、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