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对象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医保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机构整合以及医保基金收支等实际,现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企事业单位中因改制而退岗的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东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的7.5%(7%用于基本医疗,0.5%用于大额医疗补助)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在职职工工资中扣缴。
2.企事业单位中因改制而退岗的人员,在正常退休前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纳。
3.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东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纳。
(二)门诊医疗待遇
1.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住院标准支付,无起付标准额。
2.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的历年结余按80%报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4000元。
3.普通门诊(除本条第1、2点外)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的报销60%,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的报销50%,在统筹基金的历年结余列支,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对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1)先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起付标准),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2)参保对象住院和特殊病种年度基本医疗最高支付总额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2013年度为18万元)。(3)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具体标准为: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0%、95%。
(四)大病补助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 18万至23万元(含)补助90%,23万至28万元补助95%。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二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350元缴纳;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150元缴纳(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统一按标准二缴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0元,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减免30元(由市财政负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以及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门诊医疗待遇
1.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支付,无起付标准。
2.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350元缴纳)缴费的,统筹基金按60%报销。按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150元缴纳)缴费的,统筹基金按30%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3.普通门诊(除本条第1、2点外)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的报销35%,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按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350元缴纳)缴费的报销2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按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150元缴纳)缴费的,不享受门诊二级(含)以上医院报销待遇。
中医中药(不含中成药)在普通门诊二级(含)以上的报销比例40%;其他医疗机构在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统一按缴费标准一享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对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1)先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起付标准),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无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2)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确定(2013年度为18万元)。(3)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按标准一缴费人员和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缴费人员(除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三、市外转院治疗
参保对象经批准转院(限上海、杭州的三级甲等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先自付10%,城乡居民个人先自付15%。在其它市外医院(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先自付20%,城乡居民个人先自付25%。未经批准在外就医的再增加自付15%后按市内比例报销。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