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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东阳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使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金华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金市建建〔2010〕117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奖,是以国家、省、市及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化工地奖证书(文件)为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或已办理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古建筑工程项目,创建东阳市级以上标化工地的;城区(指吴宁、白云、江北三个街道,下同)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创建东阳市级以上标化工地的。
  招投标奖励范围:房建工程项目获奖企业在房建类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享受奖励;市政工程项目获奖企业在市政类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享受奖励;园林古建工程项目获奖企业在园林古建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享受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升级中列入优先
  施工企业在资质晋升中给予优先,但应该创建东阳市级以上标化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没有达到标化工程的,一年内不得申报;
  (二)在企业评比先进中列入优先
  在年度考核评比先进中优先和企业诚信管理中列入良好序列或免检单位(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在职称评审中列入优先
  同一企业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两个工程项目,连续两年分别评为东阳市级标化工地以上,可以优先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四)获得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设置信誉分的,按比例给予加分或扣分,在同一个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加分或扣分累积最高不得超过1.5分。招标加分按下列方式计算:       ,1.5为系数,N:为参与招标的某企业,符合项目招标标化工地得分之和。M:为参与招标可加分的企业中,符合该项目招标标化工地得分之和,为参与招标企业中得分最高的企业分数。f:某企业招标时应扣的信誉分。
  1.获1项东阳市级标化工地的加0.4分;城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未创出东阳市级标化工地的,第一个项目倒扣分0.4分;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二个及以上项目未创出东阳市标化工地的,后一个项目在前一个项目扣分标准的基础上,加倍扣分(即0.8分),以此类推,直至1.5分信誉分扣完为止。
  2.获1项金华市级标化工地的加0.6分;
  3.获1项浙江省级标化工地的加0.8分;
  4.获1项国家级标化工地的加1分;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标化工地的,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取。
  (五)政府奖励
  市政府每年给予各建筑施工企业对在当年市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并获得国家、省、市、东阳市级标化工地的,分别给予每个工程项目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标化工地的,只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发。
  第六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奖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1.依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以书面形式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自被记录档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自被省、市、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死亡1人(含)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4.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因违法、违纪、违规或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市、东阳市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自通报或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第七条  有效期限
  1.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创建的东阳市标化工地,奖惩有效期限为2年。
  2.在2015年1月1日起新创建的东阳市标化工地的基础上,获得金华市级、省级标化工地的,奖惩有效期限各为2年。
  第八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
  附件:东阳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
 

  东阳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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