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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给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目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若一项专利有两个及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六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一件或多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
  (一)借款人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可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根据专利类型不同可按评估价值的10-50%)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加上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等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或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由贷款人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接到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并向市科技局征询专利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理质押登记的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决定受理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到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办理专利权价值评估,评估费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使用专利服务券抵免,其额度不超过3万元。但对信用度高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借贷当事人对专利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专利评估基准日与贷款协议的生效日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评估基准日与放款日之间存在的重大期后事项,借贷双方应委托原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就该期后事项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应按规定流程开展风险评价和贷款审批作业,明确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用途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登记与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市科技局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借贷当事人在收到市科技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市科技局,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质押贷款发放手续,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及时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风险补偿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借款人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应履行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不得将设定质权的专利权许可、转让、馈赠或重复质押,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关注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对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应追加担保或提前收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处置所得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代偿净损失时,按其实际损失的25%予以补偿,同一贷款人年内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人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应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所得应优先偿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贷款人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偿申请直接拨付补偿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为借贷当事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专利权质押登记等便捷服务,根据本办法尽力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金融机构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科技局、财政局、人行东阳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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