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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完善项目建设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立全市材料、人工信息价采集工作机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材料、人工信息价采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材料信息价的合理性和适用性。逐步推行大宗建筑材料统一采购,节约造价,保证质量。
  第四条 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和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各自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各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同时严格控制设计费支付比例,项目完工前原则上设计费不得支付超过80%。
  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竣工验收和结(决)算审核各个阶段全过程管理,要严格遵守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投资估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竣工验收和结(决)算审核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估算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
  投资估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阶段。
  第七条 重大项目(投资估算造价1亿元以上,下同)推行设计咨询制度。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对重大项目实行设计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设计咨询单位负责从技术、施工、经济等方面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保证设计深度、质量和进度,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设计咨询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八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由市发改部门聘请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造价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技术复杂的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阶段,必须邀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组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和统一管理机构。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控制
  第十条 投资估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估算。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相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意见等材料,由市发改部门先组织评审论证或咨询评估,再由市财政部门进行估算审核后进行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重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方案实行多方案比选。市发改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评选论证,对各建设方案和项目估算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确定推荐方案。
  重大项目在论证前5日要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对于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及估算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批复为依据。市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论证和审核。
  第十一条 在设计招标的评标办法中要设立一定比例的项目投资报价分,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性,引导设计单位设计出造型美观、造价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三章  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报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本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相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意见等材料,市发改部门先组织审查或咨询评估,再由市财政部门进行概算审核后进行审批。
  对于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批复为依据。市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论证和审核。
  项目业主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审核后批复的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未经初步设计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重大项目在论证前5日要将初步设计文本交付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改部门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10%以上;
  (二)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估算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一类变更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先进行优化设计,控制总投资,如进行优化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重新报送市发改部门组织审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审查意见再进行概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发改部门并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引起最终工程实际总造价超过概算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概算调整审批:
  (一)凡概算调增在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内或500万元以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再由市发改部门进行概算批复调整;
  (二)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市发改部门进行概算批复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概算调增超过原核定概算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初步审计后出具书面依据后再根据具体造价情况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概算作为正式审计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如无特殊原因,申请概算调增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视为严重超项目概算,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推行限额设计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项目的特点提出更加细化的标准和档次设计指标,作为设计单位设计依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合理确定设计时限,确保设计质量。在工程招投标前,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一次审核把关,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实行"先审核、后招标",项目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进行初审后送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招标依据。
  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将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的条款予以明确。
  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市发改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一)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上;
  (二)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造价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一类变更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的,先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如进行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送市发改部门初审出具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发改部门后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一  工程变更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工程甩项;
  (五)其他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我市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的各种暂估价;
  (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制定工程变更各项内控制度,及时整理汇总工程变更资料,负责上报审批等事项,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并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类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20%(含)以上的。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类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10%(含)且未达到一类变更标准的。
  (三)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为三类变更。
  二  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核实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
  三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具体为:
  (一)一类变更由市政府批准。一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和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审核,必要时需聘请专家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批准。一类变更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二)二类变更由市发改部门审批。二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和相关单位会审论证后审批,必要时需聘请专家审核把关。
  (三)三类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三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四)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市财政部门审核,三类变更项目业主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审制度。联审成员单位由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组成。联审会议由市发改部门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讨论审议二类工程变更有关事宜。一类变更由市政府召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备案表)(见附件),其中,属于一类和二类工程变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应提早5天送达各相关单位):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工程变更预算书(应由原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需在工程变更联系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如因特殊情况,工程急需变更的,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召集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进行紧急会议或现场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允许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约定补报时间在工程实施后28天内上报)。召开紧急会议时项目业主单位应通知市发改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四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除抢险等特殊情况外,对不可复原、隐蔽等事后不易计量的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市发改部门,并在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人员赴现场取得可计量的资料后方可实施。如业主单位未经审批自行组织施工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的,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市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变更价款。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中应约定三类变更和二类变更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再支付。一类变更如涉及金额过大,经市政府同意后,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可签订补充合同,价款可按补充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若工程变更后,主合同价款有调减,则进度款支付按调减后的合同价款执行。交通项目按照其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  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资料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规范管理。对手续不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变更,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市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增加的变更价款。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应实时、真实,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规范、字迹清晰、附件齐全、计算准确、编号连续、签证完整;
  (二)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表、工程量清单、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等,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与原设计文件等工程资料一并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立项后,无正当理由要求追加估算或概算超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后,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且项目实际投资规模超概算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工程变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四)工程设计变更等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五)在工程签证中存在虚签、漏签等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工程实际施工与设计要求不符而未及时提出纠正的;把关不严导致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在项目实施中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累计2次及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从相关监管单位确认之日起一年内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予以公布:
  (一)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因设计质量问题发生一类变更的;
  (三)因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主要为: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同时项目业主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提出索赔。
  (二)施工单位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施工单位索赔。
  (三)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市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发布的《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08〕1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021743.doc

20160217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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