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开始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省政府已将改造提升工作列入十方面民生实事。为认真抓好我市的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农村公交运营状况,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东阳市交通部门验收认定,并录入浙江省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是指为满足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原有全线或局部路段技术等级指标,进行的公路拓宽、路面改造及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项目中县道公路的等级提升工程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其中路基工程原则上由各镇、乡(街道)自行负责,完工后经交验再由公路管理局实施路面项目。乡道、村道公路的改造提升工程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实施。市交通部门下设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的行业监管、指导、计划任务下达和资金补助;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农村公路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各乡(镇)、村负责农村公路等级提升的政策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专项规划,建立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数据库。各镇、乡(街道)在每年8月份申报下年度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专项规划和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数据库,经实地勘察对上报的计划进行核查认定,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经核准后及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 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由各镇、乡(街道)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金华市公路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如因政策处理等因素造成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镇、乡(街道),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
第八条 根据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镇、乡(街道)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等级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十条 农村公路等级的提升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水泥砼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沥青砼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具体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要以通行政村、通班车线路为重点,大致分两类实施:一类是针对山区或者不具备提升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局部完善(局部拓宽、增设错车道、弯道改善、路肩硬化、水沟完善等);第二类是针对平原地区或者具备提升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全线拓宽提升(全线加宽1米以上)。
改造提升后,车道宽度、路肩宽度、路基宽度等原则上要达到四级公路及以上规范要求的技术标准。桥梁改造涉及老桥利用和拼宽的,要验算老桥的汽车荷载能否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拼宽、改建桥梁原则上要求与路基同宽,荷载等级与公路等级相符。拓宽时老路部分不能满足路面强度指标的,老路部分应予以挖除重建。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中涉及到的绿化、土路肩、标志、标线等应同步设计、实施、验收。
第十一条 所有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工程开工前,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合同,并报市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均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采取报表制度,按照路基、路面基层、面层、桥梁等结构单元进行上报。各实施建设单位应按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不力等情况,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等处罚措施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以确保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建设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在农村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按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由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项目开建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自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东阳市财政资金和镇、乡(街道)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年度建设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原则。所有渠道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效益原则。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负责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政策处理,并解决所需的土地与配套资金。其中,政策处理经费由镇乡街道、村自行负责解决。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过程中涉及的以及县道路基工程建设经费和乡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经费原则上由镇乡街道、村自行负责解决。其他如工程测量设计、工程监理等经费由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东阳市财政奖励资金组成。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局根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东阳市财政奖励资金到位情况,由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交通局,按审批拨付程序分批下拔到各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以奖代补标准:
1.局部改善类:按8万元/公里进行奖励;
2.拓宽类:拓宽后路面宽度达到5米,并且新路面宽度全线加宽1米以上的按8-10万元/公里进行奖励。
3.桥梁按1000元/平方米(桥面宽度超过6.5米的按6.5米计面积,不足6.5米的按实际宽度计面积)计奖。
原则上按以上方式实施奖励,每年根据省奖励标准和道路改造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按建设项目编制工程决算,按规定由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要列入各镇、乡(街道)的市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阳市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2016年7月7日
东阳市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开始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省政府已将改造提升工作列入十方面民生实事。为认真抓好我市的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农村公交运营状况,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东阳市交通部门验收认定,并录入浙江省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是指为满足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原有全线或局部路段技术等级指标,进行的公路拓宽、路面改造及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项目中县道公路的等级提升工程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其中路基工程原则上由各镇、乡(街道)自行负责,完工后经交验再由公路管理局实施路面项目。乡道、村道公路的改造提升工程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实施。市交通部门下设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的行业监管、指导、计划任务下达和资金补助;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农村公路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各乡(镇)、村负责农村公路等级提升的政策处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专项规划,建立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数据库。各镇、乡(街道)在每年8月份申报下年度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专项规划和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数据库,经实地勘察对上报的计划进行核查认定,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经核准后及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 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由各镇、乡(街道)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金华市公路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如因政策处理等因素造成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镇、乡(街道),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
第八条 根据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镇、乡(街道)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等级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十条 农村公路等级的提升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水泥砼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沥青砼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具体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要以通行政村、通班车线路为重点,大致分两类实施:一类是针对山区或者不具备提升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局部完善(局部拓宽、增设错车道、弯道改善、路肩硬化、水沟完善等);第二类是针对平原地区或者具备提升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全线拓宽提升(全线加宽1米以上)。
改造提升后,车道宽度、路肩宽度、路基宽度等原则上要达到四级公路及以上规范要求的技术标准。桥梁改造涉及老桥利用和拼宽的,要验算老桥的汽车荷载能否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拼宽、改建桥梁原则上要求与路基同宽,荷载等级与公路等级相符。拓宽时老路部分不能满足路面强度指标的,老路部分应予以挖除重建。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中涉及到的绿化、土路肩、标志、标线等应同步设计、实施、验收。
第十一条 所有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工程开工前,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合同,并报市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均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采取报表制度,按照路基、路面基层、面层、桥梁等结构单元进行上报。各实施建设单位应按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等级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不力等情况,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等处罚措施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以确保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建设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在农村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按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由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项目开建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自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东阳市财政资金和镇、乡(街道)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年度建设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原则。所有渠道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效益原则。农村公路等级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负责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政策处理,并解决所需的土地与配套资金。其中,政策处理经费由镇乡街道、村自行负责解决。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过程中涉及的以及县道路基工程建设经费和乡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经费原则上由镇乡街道、村自行负责解决。其他如工程测量设计、工程监理等经费由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东阳市财政奖励资金组成。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局根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东阳市财政奖励资金到位情况,由市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交通局,按审批拨付程序分批下拔到各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以奖代补标准:
1.局部改善类:按8万元/公里进行奖励;
2.拓宽类:拓宽后路面宽度达到5米,并且新路面宽度全线加宽1米以上的按8-10万元/公里进行奖励。
3.桥梁按1000元/平方米(桥面宽度超过6.5米的按6.5米计面积,不足6.5米的按实际宽度计面积)计奖。
原则上按以上方式实施奖励,每年根据省奖励标准和道路改造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按建设项目编制工程决算,按规定由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价。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要列入各镇、乡(街道)的市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