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应选择各银行在东阳设立的经办机构作为东阳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东阳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九条 参与东阳市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四)员工个人所得税在东阳市申报或代扣代缴。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本级财政门户网站等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开招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