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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起施行。
市长:陈丰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东阳市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确保各项行政许可职权依法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许可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组织(含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自觉接受本市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是指本市行政许可监督机关依职权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开展的行政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活动。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监督和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各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因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二章 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专项监督。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部门、组织的职责分工,对本市有关部门和组织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本市的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充公告。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将依法应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有关内容,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对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对本单位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行政许可监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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