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起施行。
市长: 陈丰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东阳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经市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下列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除前项规定事项以外,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确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五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享有并充分行使其法定权利。
第六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
依法应当先经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并在组织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和初审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市政府确定的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听证,或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举行听证。
依法应当先经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的听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对行政许可听证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度,及时纠正实施听证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以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可以与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一方代表人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0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代表人人数。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提交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指定的主持听证会的人员。
听证应当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单位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满3年以上或者其他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
听证会设一名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本单位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人员或者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助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将主持人助理的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从本单位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人员中指定。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事务。书记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本着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合理安排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公众代表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主持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应邀参加听证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人的,由市政府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并经其同意;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会场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禁止扰乱听证工作秩序和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告知、听证申请受理、听证通知、听证材料管理等在内的听证工作制度,制作听证申请书示范文本。听证工作制度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章 听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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