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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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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起施行。

市长:陈丰伟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保证合法、准确、及时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则规定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有关事项:
  (一)接受并解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复议的咨询;
  (二)接受并审查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查取证;
  (五)对申请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建议;
  (六)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东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市长可依据本规则规定,委托分管副市长或市法制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二章  复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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