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关爱女孩的力度,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和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标准和范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60元提高到120元,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60元提高到90元;把双农二女户家庭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范围,扶助奖励标准为每月6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月150元提高到36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月120元提高到240元。
三、实行独生子女户意外伤害保险。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4周岁(含14周岁)以内的家庭,实行独生子女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度每户每年30元。
四、实行节育手术绝育对象慰问。对落实绝育手术对象,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五、"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单项分成奖励调整为:按当年收入实际数扣除应上交上级财政后,镇乡分成比例为60%,调整留成部分"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统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设。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