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建设,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确定镇乡的事权,科学界定镇乡财政支出范围,兼顾市、镇乡两级财政承受能力,决定对镇乡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与完善,现就实行"明确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奖励、短收赔补"的新一轮镇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镇乡分类
结合各镇乡实际,将镇乡分为三类:
一类镇乡:横店镇、南马镇、巍山镇
二类镇乡:画水镇、千祥镇、湖溪镇、歌山镇
三类镇乡:三单乡、佐村镇、马宅镇、东江镇、虎鹿镇
二、明确范围
明确纳入结算的镇乡财政体制收入范围和镇乡财政支出范围。
(一)纳入结算的镇乡财政体制收入范围:镇乡行政区域内隶属镇乡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缴纳的财政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上述税款的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
驻各镇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影视实验区内的影视文化企业(含艺人工作室)、各类房地产公司、各类门征所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以及总分机构税收收入中央待分配收入不列入镇乡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二)镇乡财政支出范围:按照事权划分应由乡镇承担的本级机关运转支出及本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三、核定基数
确定镇乡财政体制收入的结算基数和镇乡财政的支出基数。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镇乡财政体制收入以上年实际入库数为结算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
1.人员经费:按正式在编在册人员根据国家、省及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政策、津补贴(绩效工资)政策、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奖基数部分及福利待遇核定。
在广电体制改制完成前,镇乡广播电视站人员的各项地方津、补贴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在广播电视站的事业收入资金中解决。
2.村官经费:按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核定。
3.临时工经费:根据核定人员数量按每年年初预算确定的临时工人员经费标准核定。
镇乡临时工经费补助的人数为:驾驶员按汽车编制数核定;代课教师要从严控制,逐年压缩,根据经批准人数核定;门卫按每个镇乡一名核定。
4.为保障各镇乡城镇管理、环境保护、绿化保洁、安全消防等支出,根据镇乡类型和辖区内常住人口核定社会综合管理经费,其中:一类镇乡每人每年15元、二类镇乡每人每年10元、三类镇乡每人每年8元。
5.公用经费:根据各镇乡上年底在职在编人员按一定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包干使用,当年人员变动经费不作调整。具体核定标准为:山区镇乡每人每年16000元、其他镇乡15000元。
镇乡所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市定标准执行;义务教育教师公用经费按5000元/在职教师每年核定。
6.镇乡机关小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个食堂每年补助30000元。
7.如无重大增资政策出台,镇乡支出基数一般不作调整。
四、超收分成、短收赔补
为鼓励镇乡发展经济,积极培植财源,对镇乡体制收入实行"超收奖励、短收赔补"的办法。镇乡超收分成主要用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奖超基数部分及辖区内的教育、农业及基础设施建设。
(一)超收分成:为鼓励镇乡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体制收入超收奖励按以下办法处理:
1.分档设立镇乡体制收入年度增幅目标:
第一档:一类镇乡为12%、二类镇乡为9%、三类镇乡为6%;
第二档:一类镇乡为15%、二类镇乡为12%、三类镇乡为9%。
2.镇乡当年财政体制收入超基数且增幅在第一档(含)内的收入,其留市部分50%分成给镇乡。
3.镇乡当年财政体制收入增幅在第一档和第二档(含)内的收入,其留市部分80%分成给镇乡。
4.镇乡当年财政体制收入增幅超过第二档的收入,其留市部分全额分成给镇乡。
5.设立镇乡财政丰歉基金。对当年超收分成形成的人均可支配财力高于3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0%提取建立镇乡财政丰歉基金,用于相应镇乡当年资金急需及年度间以丰补歉。丰歉基金由相关镇乡根据实际提出方案,经市财政批准后使用。
6.提取市生态保护基金。对当年超收分成形成的人均可支配财力高于3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15%提取作为市生态保护基金,统筹用于镇乡生态保护相关项目支出。
(二)短收赔补:镇乡当年财政体制收入小于核定的基数时,缺口部分由镇乡赔补,赔补资金先在其他单项分成奖励中抵扣,不够抵扣的在以后年度的超收分成中抵扣。
五、设立山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鼓励山区和半山区镇乡发展山区特色经济及环境保护,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400万元专项用于山区发展专项补助。
山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相关镇乡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绩效目标及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
六、有关配套政策
(一)列入镇乡体制结算并享受省、市出台的与税收收入增长挂钩扶持奖补政策的企业,其政策兑现额根据体制分享共担。
(二)对于跨区域搬迁企业收入的体制结算,由搬迁企业涉及相关镇乡互相协商并签订分配协议,报市财政备案后根据体制政策结算。
(三)各镇乡有"飞地经济"的,其相关企业的体制收入按东政办发〔201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市政府按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20%提取社会抚养费统筹金,用于全市计划生育事业支出,剩余部分按《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13〕46号)规定分配。
(五)镇乡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提留专项后全额返还。
(六)镇乡因处理违法用地或违规建设所取得的罚没收入,留市部分的70%返还给各镇乡用于城镇建设。
对于违法工业用地补办手续出让后地上建筑物购回款按东政办发〔2013〕319号有关规定分配。
(七)根据上级将镇乡非税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各镇乡上缴的非税收入在扣除按规定上缴上级财政后全额返还。
(八)各街道财政保障机制参照镇乡财政体制政策执行,其中:
1.各街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市级部门年初预算。
2.吴宁街道、白云街道和江北街道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政策结算。
3.吴宁街道、城东街道、白云街道、南市街道的超收奖励按二类镇乡计算,江北街道超收奖励按一类镇乡计算。其中吴宁街道、白云街道和江北街道按70%计算。
4.因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六石街道和上卢管理处的体制收入合并参照一类镇乡结算超收分成,超收分成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商定。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镇乡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积极推进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坚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财政综合平衡。
(二)规范财务管理。各镇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加强会计管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综合业务素质,要督促镇乡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三)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各镇乡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补助资金、重点扶持村重点创收项目配套资金、村级公益事业配套资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配套资金。
八、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财政体制调整的,本体制作相应调整。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