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要求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1.普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2.普查内容: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市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组建和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实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过程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组织和实施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按时顺利完成。
(一)建立机构
市政府成立东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博物馆),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市普查机构领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二)保障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机构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普查专项经费真正用于文物普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动员作为普查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切实把握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充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有关要求及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文物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