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东阳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6日市十四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建军
2012年12月7日
东阳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镇乡、街道、村庄建设的永久性饮用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单村或联村分散式饮用水工程等。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用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配合水务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水务部门应成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工作。各村应落实专职管理员。
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制定管理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与考核,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
第八条 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原则上由城市水厂负责管理,对有条件的农村供水区域可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
(二)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由乡镇水厂或区域联站成立的供水公司管理。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设备更新和维护、水价核算、水费收缴、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工作。
(三)分散式农村饮用水工程:由联村、单村成立的用水户协会、产权拍卖或经营权承包等方式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设岗定员应根据其供水模式和供水规模,并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确定。
(一)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除原公司设定的岗位以外,可每村增配收费员。
(二)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应严格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人员,供水规模大于200m3/d的供水站,应设置单位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岗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岗位、计量监测岗位、安装维修岗位,其中会计与出纳、抄表与收费不得兼岗。
(三)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可根据村庄人口及供水规模的大小确定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管理人员必须持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三章 工程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