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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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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建设用地供地速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闲置土地处置能力,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1.科学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用地指标,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批而未供的土地,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临街部分的综合用地由市政府制定出让计划外,其它土地的供地在年底应完成85%以上。
  2.建立建设用地供地月报制度。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将月度供地进展情况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由所在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提出具体供地措施。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能供地的,应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确保我市当年农转用供地率达50%以上,往年供地率达到85%以上。
  3.实行"供给"挂钩制度。年终市政府组织市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对供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视情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4.建立批而未供异地盘活制度。农转用后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征地纠纷等原因难以供地且面积较大的地块,由所在镇乡(街道)提出异地转换意见,经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实行农转用指标异地置换盘活。
  5.建立工业用地准入会审联评制度。市经信部门负责制订工业用地供应的准入条件,由专家会审、部门联评工业企业准入资格、供地面积等内容,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未经评审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参加土地招拍挂。
  6.规范"熟地"出让制度。各镇乡(街道)做好拟出让土地的前期工作,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对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三通一平"基础上需建好围墙。对出让条件不成熟的地块,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进行招拍挂。
  7.完善"亩产税收"制度。用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起算,3年内年亩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达不到标准的,按《东阳市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处理。
  8.建立建设保证金制度。工业企业在参与招拍挂前,应与有关镇乡(街道)签订东阳市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并缴纳建设保证金。建设保证金收取、管理按《东阳市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9.强化批后监管和履约督查制度。各镇乡(街道)应成立批后监管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规划、水务、供电等部门参加,负责所供项目的开竣工督查、竣工验收以及协调解决开工、施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开竣工情况在每月底前由镇乡(街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批后监管系统。
  10.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市政府牵头建立由市发改、经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供电、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小组,由市经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按《东阳市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处理以外,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得办理房地产抵押。
  11.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对闲置超过1年的用地单位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所在镇乡(街道)征收土地闲置费。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超过1年的,在结案和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对经市政府认定的闲置土地,由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且在限定时间内不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东政办发〔2008〕149号文件规定依法收回;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由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处置方案,限期消除闲置原因。
  12.建立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约谈制度。市政府对未动工、未竣工和闲置面积较大的重点镇乡(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促一批项目开工和竣工。镇乡(街道)对重点项目业主约谈,并签订开竣工补充协议,限期开工。
  13.严格工业用地抵押登记制度。工业用地申请抵押的期限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办理的,按"依法处置、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填写《土地使用权延期抵押承诺书》,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办理。延长抵押期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相一致。
  14.实行闲置土地年终考核制度。针对闲置土地的产生、处置等情况,市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实行年终考核(具体办法见年度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15.统一村级留用地比例。村级留用地比例原则上按5%落实,考虑到历史原因,最高不超过6%。
  16.做好村级留用地规划选址。在制定园区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时明确各村规划留用的区块、面积,把同用途区域范围内处于相对较优位置的土地按比例用于规划村级留用地。因在编制园区控规时,由于实施次序、土地权属等存在不确定性。无法确定村留用地位置与面积,应在土地征用时同时落实。
  17.规范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村级留用地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其收益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留地项目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禁止用于农民建房和商品房开发。
  18.统一村级留用地收费标准。村级留用地的土地报批,除上缴省市必须的耕地占用税、水利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统一征地管理费等税费外,按下列标准收费:对容积率低于1.5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人防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等留市部分免交;容积率超过1.5部分的留市部分按25%收取;测绘费、拨地定桩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等按标准的50%收取。
  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健全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努力把我市的土地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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