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推进全市各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免疫系统"功能,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的全覆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等内容,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市属二级乙等以上或医疗年收入7000万元以上的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会。
3.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省级开发区(新区、园区)等。
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听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指导督办工作开展。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审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整合现有的人员和资源,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行业系统和审计机关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一)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活动情况开展审计,加大对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监督力度,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及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定期轮审和离任必审制度,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三)加强绩效审计、跟踪审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组织价值提升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进行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
(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各乡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本单位经济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村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建立健全村级内控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强化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履职。
(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审计整改落实,组织本单位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审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单位建立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定期举办行业系统审计和专项业务审计培训,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审计局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加强内部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各单位内审机构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加强内部审计成果应用机制。市审计局应当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综合应用力度。对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工作水平较高的单位,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市审计局核实后可直接利用。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推进全市各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免疫系统"功能,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的全覆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等内容,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市属二级乙等以上或医疗年收入7000万元以上的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会。
3.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省级开发区(新区、园区)等。
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听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指导督办工作开展。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审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整合现有的人员和资源,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行业系统和审计机关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一)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活动情况开展审计,加大对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监督力度,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及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定期轮审和离任必审制度,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三)加强绩效审计、跟踪审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组织价值提升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进行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
(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各乡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本单位经济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村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建立健全村级内控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强化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履职。
(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审计整改落实,组织本单位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审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单位建立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定期举办行业系统审计和专项业务审计培训,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审计局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加强内部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各单位内审机构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市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加强内部审计成果应用机制。市审计局应当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综合应用力度。对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工作水平较高的单位,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市审计局核实后可直接利用。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