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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5〕2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金政发〔2015〕50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开展农业普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东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建东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规模经营农业和农业生产单位普查等事项,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的业务指导培训事项,由市统计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东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相关部门中抽调组成,抽调人员数为市统计局6名,国家统计局东阳调查队1名,国土资源局1名,农业局1名,林业局1名,水务局1名。抽调人员要求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爱国北路二号3楼。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村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从镇乡(街道)、村(社区)干部中选调调查人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明确农业普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确定农业普查工作的联络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部门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相应工作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公安监察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20160302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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