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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市文物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全市文物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文物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文物安全事故的教训,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全面提升文物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本专项行动,旨在进一步理顺我市文物管理机制和文物建筑产权关系,加大资金等要素保障,从而强化文物属地管理责任和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和文物安全防护措施,全面推动我市文物安全形势取得根本性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文物管理属地责任

1.健全文物安全属地责任体系。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文物安全工作,并落实一名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市文广旅体局督促镇乡(街道)与文物所在村(社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

2.全面摸清辖属文物安全状况。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属各级文物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弄清文物建筑本体及毗连建筑产权性质、构成和产权转移意愿、结构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隐患,并建立档案。

3.建立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各镇乡(街道)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辖区内文物安全巡查。引导文物所在村(社区)和业余文保员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并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对巡查中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或督促实施应急措施防止隐患扩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并第一时间报告文物行政部门。

4.提升文物消防安全处置能力。各镇乡(街道)要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完善辖区内文物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并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文物所在村(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保障消防水源供给,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落实“一三五”消防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组织火灾扑救。

5.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控。各镇乡(街道)要把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在开发利用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活动行为的发生。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要依法报请审批。

6.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镇乡(街道)要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组织实施文物建筑本体修缮工程。对文物建筑本体的修缮、迁移、原址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制定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无明确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田野文物,要按照就近原则,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7.积极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通过依法产权转移、租赁、认养等方式,促进文物建筑产权向村集体转移,积极探索文物合理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途径,促进文物建筑利用的公益性定位和合理产业化。

8.加强文物安全教育引导。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文物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教育引导,督促其采取措施做好文物的日常修缮维护、防火、防盗、防虫、防洪、防漏等工作。

(二)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规定,坚持“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所在村(社区)与镇乡(街道)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文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与文物所在村(社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县(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责任制”。

(三)理顺文物建筑产权关系

1.各镇乡(街道)要在摸清辖区内文物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文物保护要求,鼓励依法通过产权转移、租赁、认养等方式,腾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本体、毗邻建筑,引导建筑内住户向集聚区转移或另行安置,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建筑本体、毗邻建筑,向集聚区转移或另行安置。

2.市文广旅体局要协助各镇乡(街道)做好区域内文物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修缮保护工作的轻重缓急,指导相关镇乡(街道)制定文物建筑产权关系理顺计划,指导开展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城乡规划,要尽力配合各镇乡(街道)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住户宅基地用地指标的保障工作。

4.鼓励文物建筑所在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积极探索以利用促保护的途径。活化利用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保护、注重公益性、符合公序良俗、加强管理、不超出文物合理适度的承载能力的原则。可以按照《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浙文物发〔2015〕395号)要求和文物类别、特点、功能属性,适当功能化改造,拓展文物建筑的使用效益。

(四)落实文物安全防护措施

1.实施文物建筑消防提升工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毗邻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建筑本体相邻接的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纳入文物建筑消防提升工程统一管理、统一整改提升。文物建筑消防提升工程要按照《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文物督发〔2017〕3号)和相关规范要求,对文物建筑本体和毗邻建筑消防安全进行整改提升。

2.实施文物安全精密智控工程。根据浙江省文物局统一部署和我市文物安全整治进展,适时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分色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工作,推动文物安全监管由“传统式管控”向“精密性智控”转变。强化数字赋能,构建文物安全监管“一图一库一清单”。一图是指文物安全风险隐患分色图,分色图分“红、黄、绿”,相应等级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一库”为文物安全现状电子档案库;“一清单”是指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清单,包括责任主体、具体隐患、改正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市文保所负责文物安全智控系统的采购、基础信息录入和业务指导工作,各镇乡(街道)要督促业余文保员和村(社区)文物保护管理人及时录入隐患清单,并组织实施隐患整改。

3.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督察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法人单位实施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和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加大对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等法人违法案件的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五)强化文物保护队伍建设

1.增强基层文物干部力量。加强文物专业干部队伍建设,满编配足市文保所工作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配设专业保安力量。增强一线保护人员力量,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规模、责任大小分档次配设业余文保员(相关部门出台行政村副书记享受农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政策出台后,鼓励业余文保员由行政村分管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兼任,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员除外)。加强业余文保员和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文物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一线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2.完善文物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文物行政执法和日常巡查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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