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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六石街道 樟村行政村后金自然村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六石街道樟村行政村后金自然村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项目建设一期(六石街道樟村行政村后金自然村)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六石街道樟村行政村后金自然村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六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征收与补偿:六石街道安置区块位于复兴路以西、小学路以东、振兴路以北、六石街道中心幼儿园以南区块;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为5950元/㎡,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综合成本价为2700元/㎡,联体式产权调换排屋和叠加(拼)式安置综合成本价为1620元/㎡,联体式排屋安置房地下室部分综合成本价为1700元/㎡。其它按照《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东阳市六石街道樟村行政村后金自然村房屋征收红线规划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1

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涉及的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平台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六石街道办事处和巍山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各自涉及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有关部门、小区(村、居)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区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房屋征收活动,不包括旧村改造和农房私人拆改建。

征收活动的实施范围、时间、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和附属物的搬迁腾空工作。

征收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性质;

(三)房地产转让、变更、抵押及权属分割登记;

(四)租赁房屋;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

(六)户口不得迁出或迁入。

违反规定实施不当行为所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已经公房登记或未登记的土改前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如为单个使用人的,经所在小区(村、居)同意,可由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东阳市房地产处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二)如为多个使用人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共同购买协议并经小区(村、居)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向东阳市房地产处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的协议并经小区(村、居)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东阳市房地产处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按重置价折价给予货币补偿。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批准建设时明确规定遇城镇建设等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分货币补偿和房票(由征收实施部门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分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联体式排屋安置和叠加(拼)式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非住宅房屋、单位和小区(村、居)合法集体公房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可安置占地面积、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该安置对象可安置占地面积在安置方式中予以明确;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送相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审定后的宅基地面积作为可安置占地面积。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

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规划间按占地面积36m?审批。

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审核享受农村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超限额的合法占地面积按1:1安置。

在征收时间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后3年内)达到立户年龄的被征收人,按“有增有减”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新认定被征收人可享受宅基地可批面积。新认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原认定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回购价(回购价=安置区块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价—产权调换房屋综合成本价)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

(二)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叠加(拼)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全部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叠加(拼)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倍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联体式排屋安置与其他安置方式组合安置的,以确定的可安置占地面积减去选择联体式排屋安置的占地面积后,按剩余可安置占地面积的3倍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由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另行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统一开发建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业绩优的建设单位进行代建。

安置小区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但在征收涉及的小区、村范围内的房屋,经征收实施部门同意,可以一并拆除合并安置,但征收范围外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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