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实施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横店镇区块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横店镇区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包括《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连塘下征收红线》《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龙井山征收红线》和《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上石潭征收红线》(见附件2)等三个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横店镇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执行。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阳市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横店镇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联盟村上石潭自然村、五官塘村龙井山、连塘下自然村征收红线》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
横店镇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和东政发〔2016〕19号《关于对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项目建设一期(南马镇西山坞、南城)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政府组织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属公共利益范畴。
第三条 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横店区块的征收范围,包括《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连塘下征收红线》、《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龙井山征收红线》和《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上石潭征收红线》。
(二)房屋征收部门:横店镇人民政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村(居)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1.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签约时间:以签约公告为准。
3.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另行公告。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五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房屋征收部门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房屋征收部门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违法违章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被征收人建造的建筑物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屋基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屋基安置
1.屋基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根据可安置占地面积(凑规划间,以半规划间为计算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房屋的补偿方式。
2.安置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出让土地被征收人的安置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3.安置地块:上石潭被征收人安置于横店镇张山坞地块,连塘下和龙井山被征收人安置于横店镇姜山背地块。
4.屋基择位,根据公平、公平、公开原则,采用公开竞拍或抽签方式进行,具体确定部分另行公告。
(二)货币补偿是指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提供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补偿方式。
(三)组合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的可安置占地面积,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部分选择屋基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安置方式补偿的,补偿和奖励按相应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九条 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相应镇政府审定,审定后的宅基地面积作为可安置占地面积。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
立户年龄为 19 虚岁,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
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审核享受农村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超限额的合法占地面积按1:1安置;属农村私人建房。
第十条 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1)、《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详见附件2)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及附属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4)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价值(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价格(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选择屋基安置的被征收人享受二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一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屋基安置之日的实际月份再加12个月进行计算。(实际月份=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实际时限除以30,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如:100日÷30=3.3个月,按4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合法生产经营用房的搬迁、安装、过渡费用,按合法生产经营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合法生产经营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用房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营业执照等为依据。
(五)对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庭院,国有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集体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