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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林业总场区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1-06-06 东阳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林业总场区块实施房屋征收,现就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市林业总场区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林业总场区块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的所有权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林业局。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林业总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阳市林业总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东阳市林业总场房屋征收红线规划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1

东阳市林业总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目的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市人民政府对林业总场区块实施旧城区改造,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第三条  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林业总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区块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约1070平方米,总建筑占地面积约58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902平方米,户数约28户。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心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林业局

(六)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1.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签约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3.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另行公告

第四条  业主单位为东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其负责出资房屋征收的相关资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由业主单位分阶段按照房屋征收预算足额专户存储,实际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性质;房地产转让、变更、抵押及权属分割登记;租赁房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行为所增加的补偿费用。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九条  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对象和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附1《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附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附3《平面式住宅层次差价率》、附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5《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三)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四)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参照国有划拔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

(六)评估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暂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2020年7月17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被征收房地产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附属建筑)的评估标准价(详见附6)。

第十条  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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