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就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东至双岘路,南至南大门广场,西至S217东永线,北至城南西路。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项目分二期实施:第一期为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城南西路11号)的房屋,第二期为征收红线范围内除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4日印发
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红线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第三条 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双岘路,南至南大门广场,西至S217东永线,北至城南西路。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分二期实施:第一期为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城南西路11号)的房屋,第二期为征收红线范围内除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房屋。
(二)被征收区块基本情况:红线范围面积约7694平方米,总建筑占地面积约43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132平方米,户数约40户。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1.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签约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3.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另行公告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 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对象和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附件2《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附件3《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附件4《平面式住宅层次差价率》、附件5《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6《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三)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四)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五)评估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暂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2020年5月8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被征收房地产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附属建筑)的评估标准价(详见附件7)。
第九条 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补偿,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补偿,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补偿的,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工业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条 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房屋产权调换享受二次搬迁费,货币补偿享受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