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高铁新城开发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东阳市槐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市槐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东阳市槐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东阳市高铁新城槐堂村、廿里牌村、后赵村拆迁红线图》。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高铁新城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高铁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8〕93号)执行,其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按照6500元/平方米确定,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按照2600元/平方米确定,联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按照1936元/平方米确定。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阳市高铁新城槐堂村、廿里牌村、后赵村拆迁红线图》
2.《东阳市高铁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东阳市高铁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高铁新城开发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和《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办发〔2018〕6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高铁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东阳市高铁新城管委会是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高铁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城东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及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中城东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承担各自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承担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村(自然村)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征收范围根据东阳市高铁新城总体规划进行划定,具体项目征收范围最终以市政府批准的征收红线规划为准。
高铁新城总体规划范围内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块开发建设需整体搬迁的村,城市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用的村、自然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二)签约时间:具体以签约公告为准。
(三)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或对本条第一项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村(自然村)共同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签约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五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五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单位和工业用地上房屋、村(自然村)集体合法的公房,原则按市场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原房屋(旧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费用。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实施联体式住宅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联体式住宅安置须具备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鼓励货币化安置。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
附件1:《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
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和附属物的搬迁腾空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90%以上(含90%)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不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市政府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和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各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各征收实施单位凭征收决定、征收清单及收回的权属证书统一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的,由征收部门在不动产所在地公告,凭授权委托书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办理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到期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联体式住宅和货币化安置
第一节 集聚安置区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在城东街道勤裕村和南市街道槐堂村地段按规划建设集聚安置区,以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建设项目立项,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及建设安置等具体操作事宜。
集聚安置区采用公寓式住宅和联体式住宅相结合的建设方式。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出各旧村原建设用地规模总和。联体式住宅不规划庭院,房屋间距按节地模式要求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集聚安置区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为确保高铁新城区域内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妥善解决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区域内已开发楼盘房源不多的实际情况,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内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优先用于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部分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总投资完成25%后,由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文件及国有土地性质变更有关规定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供相应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购,不得对外销售。
剩余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用于南市街道及城东街道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安置使用。
第十八条 联体式住宅分产业植入型(设置地下室、框架结构为主、一幢设计12规划间以上为主)、自住型(不设置地下室、以砖混结构为主、一幢设计6规划间、9规划间为主),具体类型需求数量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规划确定。
第二节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权益基数面积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