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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洞头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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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精神,建立和健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㈠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包括专项资金、专项经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我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在项目评价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的试点,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㈢总结经验,循序渐进,逐步有序地建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的评价体系。

二、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绩效评价的内容大体上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所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对于具体项目而言,评价内容应有针对性,不同项目的评价内容要有所侧重。具体可参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意见来设置具体项目的评价内容。

三、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类型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四、实施范围与组织方式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以及应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其他资金支出。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由实施单位会同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

㈠项目单位自评

1.自评范围:凡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评。

项目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或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时,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该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告)。

2.自评要求:对于自评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

符合省、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自评报告的同时,应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3.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详见附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4.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㈡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主管部门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4),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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