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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朗读

浙江省洞头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洞地税法〔2004〕41号

 

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县局反映。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转发  取消  行政审批  通知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8月3日印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4〕9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经过严格审核论证,省局决定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取消的审批项目,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正在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届时将发文明确。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二ОО四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

抄送: 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

政府法制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打字:胡一鸣       校对:法规处  吕燕


附件:

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立       依       据

实施机关

1

对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税前扣除的审核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审核

联合发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上交给房屋主管部门或转移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税前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

3

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审批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一条: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

4

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六条:遣散费支出、买断原有职工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

5

校办企业转制上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金额税前扣除的审批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三)点第4小点:校办企业转制后,可按实际上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额,暂给予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审核审批事项比照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办法执行。

主管地税局

6

企业转制以优惠价取得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的审批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二)点:在企业转制时,以优惠价取得 资产仍以评估价计价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为简便计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其差额部分可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相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地税机关

7

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

联合发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222号、浙国税二[1995]108号)第8点: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工资额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税时按实扣除。

主管地税机关

8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省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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