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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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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1-2015-002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5〕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

为规范面向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温政发〔2005〕50号)、《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洞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温州市洞头区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以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农村应急广播、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信息。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二、发布主体、原则和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温州市洞头区政府或温州市洞头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面向公众、最小干扰,严格审核、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要按照既能提醒和指导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须经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本级政府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通过设在本级气象部门的发布平台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三、职责分工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向数字电视、农村应急广播和移动通信网络推送和发布工作,及时统计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数据并报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和区政府应急办。

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发布平台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等的经费保障。

中国电信洞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洞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洞头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区广播电视台和洞头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负责做好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农村应急广播和数字电视全频道等免费、快速推送预警信息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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