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科〔201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洞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洞头县科技局 洞头县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
洞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县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借此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降低科技创新的投入成本,激发中科技创新活力,鼓励积极共享与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县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我县企业和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县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发明专利申请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建立创新券运行系统。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