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科〔20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洞头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洞头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头县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洞头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洞头县科学技术步奖评审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洞头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鼓励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8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4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6人,单位可列3个。
第六条 评定基础研究成果,着重于评价其理论上的突破(进展)程度和在学术上的价值。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研究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七条 评定技术开发成果,着重于评价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的水平(即比现有同类技术提高的程度)、技术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大小。评定标准如下: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评定推广应用成果,着重于评价所推广技术的先进性及其技术推广的工作量和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社会效益。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国内先进,推广工作量大、推广面广,在推广中技术有明显提高发展,直接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省内领先,推广工作量和推广面较大,在推广中技术有明显提高发展,直接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省内先进,推广面较大,在本地区、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直接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评定科技管理、科学决策研究等方面成果,着重于评价其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通过应用所产生的影响大小。评定标准如下: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对科技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和行业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奖,在掌握评奖原则和标准时,可适当考虑申报项目在该地区和该行业的相对水平和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 为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县科技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2年。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渔农业、综合等三个专业评审组。县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评审组分别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县科学技术局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县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单位是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经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其他单位”是指经县科学技术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县属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组织。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应是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作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授予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其有效期限内的可以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所需资料:
(一)推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