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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科〔201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洞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头县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15日
洞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级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县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府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科研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获取成果、应用绩效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并有义务报告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调查。
第七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招标投标管理参照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1.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3.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体系。县科技计划体系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的实现。县科技计划由工业科技计划、渔农业科技计划、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四个计划组成。
科技计划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上级的重点考核任务指标、县中心工作,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综合集成。
工业科技计划主要支持能够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和工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共性技术攻关。旨在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渔农业科技计划主要围绕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精品农业等渔农业科技创新,加强渔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渔农业传统特色产业产业化进程和现代渔农业建设。
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区域科技创新和构建行业科研条件支撑体系,包括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服务平台、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内容。
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生态与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休闲旅游和科普教育等事业发展,提升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和社会和谐。
第十一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县科技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方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根据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按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社会公示、下达计划、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依托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七条 同一科技人员在县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中担任课题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同一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专项的同级计划;以前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变化不大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
工业类项目立项应当把是否能够产生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作为立项的重要条件,建立有利于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导向机制。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通过纸质材料报送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常年受理、分批评审、分批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