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洞安监管〔2013〕49号
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街道(乡镇)安监中队,相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温安监管〔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市局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温安监管〔2013〕103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认真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功能区安监机构: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宣贯和调查摸底。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国标)将原属于个人燃放类的B级烟花爆竹产品调整为专业燃放类,根据这一重大调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将不得再经营该类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类有效载体和途径,全面组织开展新国标的宣贯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B级产品的后续安全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查清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销售的B级产品数量,并将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厂家、归属单位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于2013年8月底前汇总市安监局矿危处。联系电话:88965881,传真:88968116。
二、严格把握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针对是否有专业燃放市场需求实际,采取公安机关监督销售、责令经营企业限期退回生产厂家、公安机关销毁处置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未销售的B级以上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对辖区内拥有烟花爆竹1.1-2级库的批发企业,要负责统一回收零售单位未销售的B级产品,并按有关规定限期进行安全处置;对辖区内没有烟花爆竹1.1-2级库的批发企业,要统一回收零售单位未销售的B级产品,并采取退回生产厂家或交公安机关销毁进行安全处置。
三、立即开展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各地要根据新标准的变化,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对没有1.1-2级库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督促企业尽快向省安监局申报变更申请,及时将其经营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要抓紧开展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主要是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流向登记要求,坚决制止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