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static/audio/audio.png)
朗读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洞安委〔2012〕12 号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洞头县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
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洞头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安监管〔2012〕127号)精神,结合洞头实际,研究制定了《洞头县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洞头县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升洞头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安监管〔2012〕12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6号)、《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洞委发〔2010〕61号)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整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规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洞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治理一批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良好法治秩序;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改造,显著提升装置安全控制水平;全面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规范完善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工艺控制、单元操作条件,消除设计缺失造成的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纵深推进,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推进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深入开展,继续落实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和化工园区(集聚区)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要求,有效控制城镇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提升区域安全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浙政办发明电〔2012〕107号、温政办发明电〔2012〕100号、洞政办发〔2012〕45号),积极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的深入深化。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通报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治理“三违”现象的长效制度,着力解决“三违”现象屡治屡现的问题,巩固工作成效,切实建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1.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投资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目录的审查,坚决杜绝明令淘汰、禁止类和涉及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项目的建设。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化工规划区(集聚区)外选址,杜绝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在化工规划区(集聚区)外选址建设。要加强对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无法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的建设项目,要暂停审批。
2.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分级分阶段安全审查。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产业布局和选址区域规划符合性、周边环境适应性及工艺技术成熟可靠性等。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审批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程序要求,杜绝未通过安全审查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三)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提升综合整治
1.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充分发挥省级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作用,引导、督促企业加大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资金投入,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涉及国家首批公布的1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及新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的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涉及新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的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和其它已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改造,并在2014年底前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的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设计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依规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要求,并及时通报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弄虚作假和因设计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鼓励和支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在设计阶段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2013年底前,完成全县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排查和设计诊断工作,督促该类企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化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排查因设计缺失而导致的隐患,并按照隐患整治“五落实”要求及时完成治理工作。
3.全面规范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面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范化活动,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从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收集和过程危害分析、规程制度完善和培训教育、承包商管理和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维护和变更管理、生产准备和事故应急管理等全过程,提高和规范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推行3至5年为一周期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及时发现和弥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