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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洞安监管〔2012〕64号
关于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调整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安监大队:
因主要领导发生变动和人事调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案件审议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安全生产行政案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案审委”成员,并对案件审理工作规则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调整
主 任:郑灵巧
副主任:徐国建 江济
成 员:各科室及安监大队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一)总则
1、本局设立安全生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指导、决定各项本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2、案审委的任务是总结行政执法查处经验,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研究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3、案审委审议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4、案审委审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审议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5、案审委是本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最高决定组织,案审委的决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执行。
(二)案审委审议事项
6、案审委由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局各科室和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7、案审委审议下列行政执法案件:
(1)拟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下称重大违法案件);
(2)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3)拟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4)拟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5)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6)拟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7)行政执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
(8)行政执法案件经听证程序,但听证报告结论与原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
(9)案审委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由案审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
8、对未列入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局领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三)审议事项的提交和审查
9、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需由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科室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及说明理由,并附案件处理报告或书面材料,报案审委办公室审查。
10、案件处理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详细反映案件事实,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
11、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初审;
(2)负责在案审委审理会议召开3日前向案审委成员报送有关的案件材料;
(3)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后,制作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