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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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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洞安委〔201319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洞头县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洞头县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1024     

 

 

 

 

 

 

洞头县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进一步做好我县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液氨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安委〔201314)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县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当前全国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涉氨制冷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全面检查,摸清全县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数与安全管理现状,实现“四个全覆盖”,即:教育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整改治理全覆盖、督导检查全覆盖;做到“四个一批”,即: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一批有较大隐患的企业、治理整改一批存在安全隐患但可以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提升规范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通过专项治理活动,强化源头管理,确保全县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治理重点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明确以下活动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并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宣传发动(从现在起1030日)。

1.各街道(乡镇)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查清基本情况,按照“四个一批”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基础台账,明确责任和分工,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讲座培训教材提纲》(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视频在线板块中自行下载)和《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见附件1)印发至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发动,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2.县安委办组织全县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市安全培训班,培训重点内容为《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11日至1130日)。

1.涉氨制冷企业要对照《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培训液氨使用管理、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自查自改情况于20131130前报送乡镇安监中队。

2.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全覆盖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法定的取缔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等职责,并跟踪落实。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全面总结(121日至1215日)。

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12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志荣,联系电话:56727509

五、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

(一)安监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治理活动;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制定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制冷操作工专业培训考核情况;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新建企业安全条件审查或备案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器材配备、水喷淋系统、食品加工间疏散通道标识及畅通情况、消防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演练情况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三)质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行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重点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的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液氨阀门选型及材质是否适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善等进行检查。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设计、建设是否合法合规,现存的冷库建筑能否继续使用进行检查;同时严格审查企业建设施工相关许可情况。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是否办理规划手续、是否按规划进行建设进行检查。

(五)工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无工商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氨制冷企业土地使用的权限类型、年限、面积等情况进行检查。

(七)经信、供电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有关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安全法规、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卫生部门:负责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理顺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协管人员切实做好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的摸底、培训、检查和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专项治理活动。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切实做到“四个全覆盖”和“四个一批”。要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参照《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在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中,选取条件较好、管理基础较为扎实的企业树立为标杆企业,通过经验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以点带面,促进全面提高。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立涉氨制冷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消除。一是建立隐患整改工作台帐和验收销号闭环制度;二是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时间;三是完善企业隐患整改的监管责任制度,按照管行业要管安全和分级监管的要求,明确监督企业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企业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氨制冷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动抓好排查整改,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内部供、产、销各个环节。

(四)落实隐患治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20号)要求,针对当前涉氨制冷企业普遍存在的设备陈旧老化、非法安装、无证使用、超期未检等突出问题,有重点地搞好排查摸底,制定整治计划。隐患整改工作要围绕确保员工生命安全与增强企业事故防范能力这一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2003年前建设的冷库及制冷系统,可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应督促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施停业整改,并通过采取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加强管理、更换设备、加强自动监测防控等手段,确保隐患彻底整治到位(停产整改企业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那些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整改的企业,则必须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五)严格依法行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前,不得补办工商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完善应急机制。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液氨制冷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编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状态下从业人员的自救措施、救援求助方法等基本内容,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设备的日常监控,维护完善消防设施和应急装备,并明确责任进行规范管理。特别是要深刻吸取吉林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重点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万一发生事故所有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和逃生。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做到岗位演练与全员演练、专业演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提高企业员工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七)做好宣传报道。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安全培训、自查自改等不落实的企业,使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真正起到宣传、警示、促进作用。

 

附件:1.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

2.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附件1

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情况

整改措施

1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规章制度。

 

 

3.制冷系统运行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建立配电间停送电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冷库内商品堆码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等。

 

 

2

安全生产投入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2.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如安委会)。

 

 

4

安全教育培训

1.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建立培训档案。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

隐患排查治理

1.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记录。

 

 

3.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按规定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6

职业健康

1.应向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4.应以合同、教育培训等方式向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5.在涉氨操作岗位及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7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

 

 

2.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4.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形成报告,报地方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

事故与应急管理

1.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应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2.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地方安监部门。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9

相关方管理

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对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2.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

 

 

10

建设项目“三同时”

1.20107月后建设的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20107月前建设的冷库,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复核。

 

 

2.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应具有合格证。

 

 

3.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竣工应办理验收手续。

 

 

4.冷库投产运行应办理相关手续。

 

 

11

制冷设备

1.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运行档案,并妥善保存。

 

 

2.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3.冷凝器的运行压力不得超过系统设计允许值,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5.高压贮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多台高压贮液器并联使用时,均液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6.低压循环贮液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7.排液桶桶内液面不得超过80%

 

 

8.蒸发器表面霜层及管内油污等应定时清除。冷风机、冻结装置等蒸发器融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9.制冷系统进行管路、设备更换维修后,应进行排污及强度试验或进行环向、纵向以及螺旋焊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或100%超声波检测和气密试验。气密性试验应使用氮气或干燥清洁的空气进行,严禁使用氧气。

 

 

10.制冷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切断电源,并应妥善处理系统中的制冷剂。

 

 

1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2.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贮氨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压缩机组、贮氨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12

安全设备设施

1.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还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3.制冷剂泵应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4.所有制冷容器、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5.制冷系统的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高压侧不低于1.5级,低压侧不低于2.5级,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6.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均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7.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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