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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洞安委办〔2014〕2号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温安委办〔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安委办〔2014〕2号
关于开展全市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
随着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将进入旺季,为有效遏制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执法检查目标
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查处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等制度;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杜绝非法产品、“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杜绝经营单位违规经营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确保节日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二、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非法私制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的非法生产活动要从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追踪调查,做到发现一家,坚决查处取缔一家。二是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市场,对查获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来源,并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合法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三是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刑力度。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规范经营企业行为
一是规范经营单位行为。严格检查批发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情况,在源头上阻止非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依法检查经营企业违规经营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情况,严格专业燃放类产品经营管理。加大对烟花爆竹储存、保管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经营企业仓库、零售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的品种、数量,严防零售单位从事批发和私设仓库等行为。二是强化道路运输环节监管。核查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烟花爆竹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对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违反许可事项运输和不按规定回交核销运输许可证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做好退出生产领域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已退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明关暗开”或违法藏匿烟花爆竹和黑火药等爆炸性原材料及转移生产场所等行为。
(三)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市市场,特别是要坚决杜绝经营单位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查获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要及时抄告市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四)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