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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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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安监管〔200855

转发温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规范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进一步做好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取证和换证工作,现将温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07)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行政许可  转发  通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洞头县安监局办公室         2008922日印发     

 

 

温安监管[2008107

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及《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等有关规定和省安监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行政许可对象

在本市境内从事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物品,暂时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监管范畴,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目录后,再将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监管的范畴。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按以下三种分类:一是零售店面类经营单位,指经营场所有少量储存民用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二是经营带储存类经营单位,指有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含备货库)的单位;三是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指无仓储且从事票据往来批发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包括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换证申请。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安监局审核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随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并请通过“温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零售店面类和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新设立的原则上不再控制。经营带储存类经营单位新设立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且要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包括经营地址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许可范围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和经济类型变更,变更申请涉及储存场所发生变化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换证申请: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伴有变更申请的,以换证形式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储存场所发生变化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三、行政许可资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书;

4、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温州市安监局印制)。

(二)变更申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书;

5、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

6、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温州市安监局印制)。

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和经济类型变更,上述第257891011项可以不提供,但须提供变更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温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安评报告须上传。

(三)换证申请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但“温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安评报告须上传);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书;

5、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

6、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温州市安监局印制)。

以上材料(除申请书、考核表和评价报告外)须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四、审查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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