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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5〕69号
关于印发《东屏镇招投标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单位:
《东屏镇招投标工作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东屏镇招投标工作制度
为贯彻执行好《东屏镇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投人必须向东屏镇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镇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东屏镇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