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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东屏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镇政〔2003〕104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两委、镇属各单位:
《东屏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东屏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屏镇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东屏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帮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快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了东屏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旨在通过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引导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三条 成立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生办内。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㈠上级计生部门资助;
㈡镇财政拨款;
㈢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安排的一部分;
㈣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企业个人)的资助;
㈤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㈠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