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42-2013-0017
浙价费〔2013〕87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适当调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12〕27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