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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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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觉政发〔200730

 

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一管理的重大措施;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工作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也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和迫切要求。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各项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明确范围,分步实施

(一)工作范围。全乡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另行安排)。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产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县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三)工作时间。20075月全面铺开,20079月前基本完成全乡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界定,确认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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