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人劳社〔2006〕56号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
通 知
县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劳社医〔2005〕172号),根据我县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现就执行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理比例的确定:
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规定的自理比例在5-10%及10-15%的,10-20%及20-30%的,在30-40%及30-50%的,我县参保人员执行的自理比例确定为10%,20%和40%。
2、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国产品的,先由个人自理20%,合资和进口产品的,先由个人自理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限额规定支付。
二、关于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1、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入住普通病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床位费支付限额为25元/日,低于标准的,按实支付;超过部分个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