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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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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委组织部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财政局

文件

 

 

洞人劳社〔2004141

 

关于组织开展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健康休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机关奖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洞委发〔2003119号)关于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起组织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休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为全县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1、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

2、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党员”荣誉称号的;

3、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健康休养活动一般为期57天(含双休日)。健康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个人年休假假期时间。

四、健康休养的经费

健康休养活动经费标准为每人次1000元左右,由县财政专项补助,活动费用超出部分由参加健康休养的个人承担。

五、健康休养的组织

健康休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资与福利科审核;县人事部门根据审定的对象,制定健康休养活动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前分批组织健康休养活动。

    因评选时间原因,未及时参加当年度健康休养活动的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健康休养活动;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人员参加健康休养后,其再一次参加健康休养的条件从参加健康休养的当年重新计算确定。

    六、各单位要安排好工作,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健康休养;当年度不参加健康休养的,不得推延至下年度,不得推让给其他人,但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参加健康休养活动的,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

    七、其他事项

    2004年度健康休养活动对象为20012003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2003年度受表彰、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本年度拟安排健康休养活动时间为20049月下旬。

    八、实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1、《洞头县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审核表》

 

 

 

 

                           中共洞头县委组织部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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