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 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人劳社〔2005〕198号
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劳社养〔2005〕1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县企业中(包括个体户),凡2005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7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