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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洞人劳社〔2009〕18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2009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县事业单位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年度考核。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洞头县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权限的通知》(洞委办〔2000〕7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2〕177号)精神,各单位进驻洞头县行政审批中心的工作人员参加审批中心的年度考核,不再参加本单位考核。
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填写与其身份相应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载明基本情况以及不参加考核的原因。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单位可以参照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中的考核要素,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出具体的考核细则。
三、考核标准
1.考核标准应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评定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务层次的要求,制定出具体的考核等次标准。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核工作按如下处理:
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⑵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或结束后再作确定。
⑶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依据。
⑷岗位流动后的人员,由流动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流动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组织下派或上挂锻炼人员,在外挂锻炼期间由外挂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外挂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科技特派员、企业服务员、农村指导员的考核工作由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⑸对本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安置人员,由转业或安置后的单位进行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