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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委组织部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财政局 | 文件 |
洞人劳社〔2003〕32号
转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2〕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浙人薪〔2002〕142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
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省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