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文件
洞 头 县 卫 生 局
洞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洞人劳社〔2005〕102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以及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问题的意见》(温劳社工伤〔2004〕3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
1、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4%,不实行费率浮动;
2、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行业内实行费率浮动,浮动档次分别为0.5%、0.8%、1%、1.2%、1.5%;
3、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6%,行业内实行费率浮动,浮动档次分别为0.8%、1.3%、1.6%、1.9%、2.4%。
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整办法
1、基准费率调整。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行业内费率浮动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伤害程度等因素,正常情况下1年浮动1次。具体浮动办法,以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为主要依据作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与收的比例不到50%(不含50%)的,新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以原费率为基础在行业内下浮二档;在50%(含50%)以上不到80%(不含80%)的,下浮一档;在80%(含80%)以上不到120%(不含120%)的,不浮动;在120%(含120%)以上不到150%(不含150%)的,上浮一档;在150%(含150%)以上的上浮二档。同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到行业内浮动费率最低档时,不再下浮;上浮到最高档时,不再上浮;用人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和职业病防治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未整改的,不再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年度,按照社会保险年度执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对上述费率浮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