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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 件
洞 头 县 地 方 税 务 局
洞人劳社〔2006〕108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县有关主管部门:
为分解我县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协同推进的参保方式,进一步扩大我县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