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人劳社〔2008〕34号
关于明确已改制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
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洞政发〔2008〕2号)关于“允许已改制事业单位的原在编人员,重新选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差额部分自行承担”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制事业单位的原在编人员,要求重新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事业参保)的,须在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后方可办理。
二、凡改制后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原在编人员,重新选择事业参保的,应按照原标准一次性补足改制后至重新选择事业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
三、凡改制后中断参保的原在编人员,若选择事业参保的,须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现行事业标准执行,补缴年限可计算连续工龄。
四、改制时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重新选择事业参保的,改制前工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但作为退休时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五、已改制事业单位的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逐个通知原在编人员,征求其参保意愿,并于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改制的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须于
七、自愿重新选择事业参保的人员,须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代理费用按现行标准的25%收取。
八、重新选择事业的参保人员,可每半年或每月5日前将社会保险费存入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指定帐户,由人才中心统一代为缴费。
九、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年度考核、档案工资调整及退休手续办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十、委托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代理应提交以下资料:彩色单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一、县人才交流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经炎 陈华玮
联系电话:63472000 63470979
附件:已改制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选择事业参保花名册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已改制△ 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 通知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