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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 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人劳社〔2006〕179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
县各有关单位:
《洞头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洞头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医疗保险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企业使用和管理,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第四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在充分征求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工会组织等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并定期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本企业职工公开。
第五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