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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洞人劳社〔2005〕166号
关于做好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并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洞头县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方案》经2005年9月2日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并轨方案的落实,确保并轨工作前后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办理的时限问题
凡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须于2005年11月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申报登记手续。以后若发生人员增减变动,在每月10日前办理变动手续的,当月予以调整征缴额。
二、关于缴纳标准及手续问题
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现行标准:单位部分为每人每月72元,个人部分为在职人员每人每月24元(由单位代扣),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月均为68元,由单位缴纳。即单位为每人每月缴纳140元。
未进入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参保单位须于每月15-20日到县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能在建行开设帐户的参保单位可用现金缴纳。对于纳入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的机关事业单位分别由两中心统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三、关于个人帐户划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