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洞人劳社〔2003〕1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内临时工工资待遇
与人事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近两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而计划内临时工工资调整步伐相对缓慢,两者的工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为保证计划内临时工与在职人员在工资待遇上相对平衡,确实解决计划内临时工尤其是长期在计划内临时工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县领导同意,决定从2003年10月起适当调整计划内临时工的指导工资标准与人事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岗位(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经县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按技术等级和岗位工种,1993年9月底前已转为计划内临时工的,参照1993年工改套改表予以定档,1993年10月1日后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定所在岗位的最低档,再参照浙政办发〔2001〕76号文件予以调整标准后,计划内临时工的基本工资以职务(岗位)工资、活津贴、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工、事业工人无此项)三项之和为基础按80%比例计发。今后,在职人员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计划内临时工参照调整。
在职人员考核晋升工资档次时,1993年9月底前招为计划内临时工的,从1993年起,每连续两年在岗正常工作的,在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按一个岗位工资档差计发增资额,不计发奖金(津贴);1993年10月1日后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每连续两年在岗正常工作的,在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按一个岗位工资档差计发增资额,不计发奖金(津贴),增资时间与1993年工改前参加工作人员考核晋升工资档次同步。
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按所在岗位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聘用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其基本工资仍按80%计发。
二、职务(岗位)津贴按同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在职人员标准的80%发放。
三、保留津贴全额发给,海岛补贴、误餐补贴、煤气补贴及考勤奖等地方性补贴与在职人员同等享受。
四、年度目标考核奖按在职人员标准的70%发放。
五、为进一步规范计划内临时工的人事管理,现有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一律由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代理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六、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有条件的,可参照以上指导标准执行,但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维持原待遇或经双方协商重新确定待遇标准。计划内临时工的待遇标准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填报,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执行(审核表式附后)。
二○○三年九月三日
洞头县计划内临时工工资待遇审核表
单位:
序号 | 姓名 | 转为计划内临时工时间 | 批准文号 | 岗位 | 岗位工资 | 技术等级工资 | 奖金 (津贴) | 增资额 | 备注 | |||
档次 | 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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